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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一在商场美容变九级伤残获14万多赔偿
  •   爱美人皆有之,尤其是女性。近年“医美”热得发烫,不过风险可不小,去美容、祛斑等最好找正规机构,否则啊!这里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杨某花在超市里的美容专柜祛斑,没想到美容不成,反倒“毁容”。日前,东莞市第一作出判决,给杨某花祛斑的两个合伙人共赔偿146467.82元。

      2017年12月,杨某花被公司派往东莞市某超市销售柜台工作,并与超市某品牌销售专柜的张某秀相识。

      爱美的杨某花,虽然已有44岁,但是她一直对脸上的斑“耿耿于怀”,很想消灭它们。张某秀觉得生意来了,于是劝说杨某花做祛斑美容手术。

      “你看我的脸美不美?以前,我的脸上也有斑,做完手术就好了。如果你要做的话,给你一个友情价,怎么样?”张某秀说。

      2018年1月11日,张某秀约“美容师”唐某惠到超市,与杨某花签署《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双方协议由唐某惠为杨某花进行祛斑美容手术。签署后,杨某花通过微信支付向唐某惠转款10000元。唐某惠当场(张某秀经营的某品牌专柜)为杨某花进行“祛斑手术”。

      手术还在进行,杨某花就已觉得面部辣得难受。但是,唐某惠以面部受损是“正常的”,还要求杨某花购买其他产品进行修复等方式进行敷衍。杨某花按照唐某惠的购买她的修复产品。但是,事后杨某花脸上的旧斑没消除,反而添加了“新斑”。杨某花急了,多次找唐某惠协商,但后者一直敷衍拖延,最后干脆拉黑前者。

      其间,杨某花就赔偿问题,找了张某秀协商。但是,张某秀赔偿。超市的店长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协调,但一直未能处理好。

      2019年1月7日,杨某花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207500元,赔偿事宜却迟迟未谈妥。

      随后,杨某花依法起诉,以自己的权益,判令张某秀和唐某惠共同赔偿杨某花人身合计385901.2元(伤残赔偿金150737.2元、医疗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207500元、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退还“祛斑手术”费10190元、鉴定费3474元)。

      庭审中,唐小惠辩称,杨某花面部受损与她之间不存在关系。从杨某花提供的照片来看,杨某花在使用她的祛斑产品前,面部瘢痕非常明显,并非在使用她的产品后才产生瘢痕。她提供给杨某花使用的相关祛斑产品,都是经过国家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不会造成杨某花面部损坏。杨某花面部损坏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导致,在使用产品期间,反复用手撕扯面部皮肤,反复用手抓面部瘙痒,导致面部无法愈合。另外,杨某花在使用她的产品期间,还私自购买了其他产品使用,无法排除其他产品是否造成原告面部损坏。

      张某秀辩称,她从事彩妆销售工作,与杨某花是同事关系。杨某花看到她祛斑的效果好后,才咨询了解祛斑事宜。于是她才向杨某花推荐唐某惠,让两人自行联系,其它事情她不清楚。另外,她和唐某惠也没有合作或加盟唐某惠的公司,因此,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杨某花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予以确认。唐某惠对杨某花实施的祛斑美容中,使用了含有创伤性药物,属于医疗美容,需要注册医师资格和医疗美容许可证。但唐某惠和张某秀不具备生活美容需要的健康证明和卫生许可证,根本达不到做医疗美容的条件。张某秀在明知唐某惠没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将杨某花介绍给唐某惠,并在没有卫生安全条件的专柜,对杨某花实施违法的医疗美容手术,并给杨某花造成身体创伤。事后,张某秀和唐某惠平分了所得利润,且前者给后者提供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两人属于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赔偿侵权责任。由于杨某花未选择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祛斑美容,而是选择个人即唐某惠实施祛斑美容行为,应对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同时,法院对杨某花提出的部分费用不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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