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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亿级大药遇挫!组合物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   马伊琾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一项专利审查结果: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创造《含有缬沙坦和NEP剂的药物组合物》

      上述组合物指向诺华公司的药品Entresto(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LCZ696),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衰患者,以降低其心血管死亡和心衰住院的风险。

      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缺乏实验数据致使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日后提交的实验数据以及药物的协同作用等药物发明专利领域的焦点问题。

      资料显示,2015年7月,该药获得FDA批准上市,2017年7月,该药获得药监总局批准在中国上市。有市场分析师估计该药物峰值销售可达50—100亿美元。

      有分析认为,如此被市场看好的重磅大药,也是众多药企虎视眈眈的领域。如果专利布局被攻破,意味着市场将有可能会被瓜分。

      国家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显示,针对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已经有多家中国药企申请化药2.1类新药临床试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书提到,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独有偶,近日,诺华与豪森长达4年的 “格列卫”专利之争有了最新进展。市高级驳回了诺华的上诉,维持专利复审委决定。

      资料显示,格列卫的药品化合物原始专利在中国于2013年4月过期。豪森药业和正大天晴等公司获得药监总局的批准,分别生产了伊马替尼片剂型和胶囊型仿制药。仿制药疗效和格列卫无大差异,但价格低很多,格列卫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受到明显冲击。

      诺华公司多次表示,虽然格列卫的化合物专利权已到期,但是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用途的发明专利仍在期之内。

      于是,诺华公司将正大天晴和豪森药业等告上了法庭。随后,正大天晴与诺华公司达成和解。和解的豪森药业于2014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诺华公司不服向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专利复审委决定。诺华公司不服判决,又向高院上诉,在2017年12月20日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由诺华公司生产,是国际上的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基质肿瘤的一线个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但是价格颇高。

      以中国市场为例,自2002年被引入中国至今,格列卫的售价约为每盒2.3万元至2.5万元人民币,对于普通人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

      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好的,可以保障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创造,但是任何都有一个边界。知识产权有经济、伦理边界,过度保障,反而不利社会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对于买不起的高价药,不管药品有没有过专利期,都可以直接仿制,国产的仿制药价格相对低,但真正在临床治疗的关键时期,有的医生还是会患者使用原研药,因为在仿制药和原研药之间会存在一些差异。